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08]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國務院決定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自愿原則,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并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大學生實行屬地管理;完善醫療保障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ㄒ唬﹨⒈7秶?。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全日制研究生。
?。ǘ┍U戏绞?。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ㄈ┵Y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蓪ζ淅U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三、精心組織實施
已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地區,按本指導意見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后,要切實保障參保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需求,同時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未開展試點的地區,要完善現有辦法,加強和改進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隨著試點擴大,逐步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符合條件的大學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對建立健全本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大學生就醫權益、提高大學生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解釋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試點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推進步驟,確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維護社會穩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要通力協作,制訂周密工作計劃,確保繳費和財政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斷完善大學生醫療經費和就醫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實抓好大學生就醫工作,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
教辦[2008]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總體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安徽建設的意見》(皖政[2007]3號)精神和《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皖政[2007]85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意見》(皖政辦[2007]10號)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我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高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省境內根據國家規定批準設立并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各類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院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保┱惺盏脑谛H罩破胀ū?、??茖W生(含第二學位)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二、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省轄市為單位的市級統籌,由高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繳費及大學生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等手續。具體按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與普通門診統籌相結合的“雙統籌”保障方式。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參保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保障的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等業務經辦;各高校負責本校大學生普通門診的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報銷等業務,并協助做好本校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就醫管理的相關工作。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和普通門診醫療補助資金兩部分,統一納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并與高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分塊運作,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封閉運行。
四、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由學生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和社會資助捐助等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其中:
(一)學生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5元的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2008年,中央財政對參保大學生按每人每年40元標準補助。同時,按照高校隸屬關系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財政補助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實行分類補助。即:
1.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省財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補助外,同時按高校所在地參保中小學生的地方財政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2.市屬高校大學生參保,省財政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補助,市財政按對參保中小學生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3.中央部屬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其基本醫療保險省以下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
今后,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五、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資金統一納入省和各市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地稅局《關于省級財政對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市、縣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7]917號)有關規定撥付,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直接劃入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大學生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省地稅局、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民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皖地稅[2007]79號)的規定,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六、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學校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造冊,然后統一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及時足額繳費。學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學、轉學或退學的,學校應及時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補充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七、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八、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其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大病的醫療費用。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就醫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學生門診特大病的種類和范圍,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并適當予以放寬,其中,病種范圍應包括腎透析、惡性腫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和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
九、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法定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
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并按規定辦理了轉診手續的參保大學生,其在外地住院就醫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學生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管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參保大學生就醫實行定點管理。本著方便大學生就醫的原則,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定點條件的高校所屬醫療機構,應優先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對不具備條件和無醫療機構的高校,可通過委托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方式和途徑,確保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擁有的醫療衛生資源,尤其是要注意發揮高校醫療機構在開展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二、大學生在讀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后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勞動年齡段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
十三、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辦法。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高校當年實際參保大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標準,于每年10月31日前撥付高校包干使用。
當年度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門診統籌結余資金解決;仍然超支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高校和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資金共同分擔,其中:高校負擔 60%,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資金負擔40%。
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
十四、建立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制度。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從各統籌地區大學生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年度結余中提取,實行省級統一管理。調劑金主要用于支付超過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補助,以及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超支部分的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
十五、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年度結余,應控制在當年籌資總額的15%以內,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籌資總額的20%。超過部分作為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繳回“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十六、各高校應切實做好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具體管理機構,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協同做好在校大學生的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加強高校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建設,保證必要的經費投入,為參保大學生免費提供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檔案等醫療衛生服務。
十七、本實施意見自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關于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
勞社[2009]1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地稅局:
《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出臺以來,各地、各高校認真貫徹落實,抓緊啟動實施,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針對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和相關政策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2008年,國務院擴大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國辦發[2008]119號文件確定將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并提高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標準。同時,省委、省政府決定繼續推進實施民生工程,其中明確提出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的目標要求,各地進一步擴大了制度實施范圍,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鑒于我省17個市全部進入了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按照國發[2007]20號、國辦發[2008]119號和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各統籌地區、各高校應積極協同配合,一方面,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組織引導,努力提高大學生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認識,使其樹立社會保險的意識,認識到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關心和重視,是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保障大學生身體健康,也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和促進社會的和諧公正。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好學生自愿參保和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的關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校大學生都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提高其醫療保障待遇水平。
二、關于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按照國辦發[2008]119號和教辦[2008]6號文件規定,我省各類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含在皖的中央部屬院校)的在校大學生,都應按屬地原則參保,統一納入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為此,各高校應積極動員組織大學生統一參保,以有效應對大學生在校期間可能出現的健康風險,切實減輕學校、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
(二)大學生在校期間應連續參保繳費,以實現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并享受統籌地區政策規定的待遇。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后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勞動年齡段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
(三)教辦[2008]6號文件印發之前,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已下發了《關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準備工作的緊急通知》(教內電[2008]57號),要求各高等學校在2008年秋季學生開學報到時,暫停組織指導學生與商業保險公司簽定新的醫療保險合同。同時明確,對于學生報到后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在其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繳納個人參保費用后,應予以報銷,從而保證所有參保大學生切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高校密切配合,做好服務和銜接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及時為參保大學生辦理參保登記、醫療費用審核報銷等手續。
(四)在校大學生都應按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已參加商業保險的大學生,在合同期內發生醫療費用,由承辦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對這部分大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其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賠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較重的,大學生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可適當予以補助。參加商業保險合同期滿后,應一律參加教辦[2008]6號文件規定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
對已參加商業保險且保險合同未到期的大學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個人書面申請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承辦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對保險公司賠付后低于教辦[2008]6號文件及統籌地區政策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再予核報,同時享受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和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政策規定的待遇。
三、關于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
教辦[2008]6號文件規定,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辦法。各地大學生參保工作啟動實施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按時足額撥付高校。各高校根據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抓緊制定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高校應加強管理,指導督促定點醫療機構切實管好用好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確保??顚S?,確保參保大學生有效享受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各高校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應接受勞動、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與高校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的規定,對高校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的情況進行監控。對當年度發生超支并由上年度門診統籌結余資金解決后仍然超支、需由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予以分擔的,由高校提出書面申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后撥付。
四、關于大學生參保費用的征收
在校大學生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省地稅局、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民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皖地稅[2007]79號)的規定執行。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關于印發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合政辦[2009]22號
在肥各高等院校,市政府有關部門: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教辦[2008]6號)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屬地管理,住院、門診特殊病統籌與普通門診統籌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個人及其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醫療費用分擔機制。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根據國家規定批準設立并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各類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院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含第二學位)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在肥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記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高校應明確具體的管理機構,負責大學生參保登記、繳費以及普通門診管理和待遇核定工作,為參保大學生免費提供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檔案等醫療衛生服務。
市地稅部門負責大學生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撥付、監督、管理和財政承擔資金的籌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按下列標準籌集:
(一)學生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5元的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各級財政對參保大學生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參保大學生按每人每年40元標準補助。同時,按照高校隸屬關系和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財政補助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實行分類補助。即:
1.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省財政按每人每年80元標準補助;
2.市屬高校大學生參保,省財政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補助,市財政按每人每年50元標準補助;
3.中央部屬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其基本醫療保險省以下地方財政補助資金80元,由中央財政補助。
今后,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六條 在校大學生以所在高校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第七條 大學生應于每年9月1日至
因特殊情況,大學生在9月20日后入學、轉學或畢業、退學的,各高校應及時為其辦理補充登記、繳費手續或注銷登記。
大學生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發生轉學、退學或死亡等情形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費。
2008年大學生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時間延長至
第八條 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其畢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九條 大學生參保繳費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
第十條 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各高校應及時將學生參保信息傳送給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應及時將參保學生的信息錄入醫療保險管理系統,確保參保學生及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8年度已參保的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各高校負責于
第十一條 大學生自高校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并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普通門診、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的支付范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以及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學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高校當年實際參保大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標準,于每年10月31日前撥付高校包干使用。
當年度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門診統籌結余資金解決;仍然超支的,經市財政、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高校和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同分擔,其中:高校承擔60%,基金承擔40%。
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四條 大學生因病在我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個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共同承擔:
(一)參保人員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二)參保人員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2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25%,基金承擔75%。
(三)參保人員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1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20%,基金承擔80%。
(四)轉往異地住院、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因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在異地住院,其住院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第十五條 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病種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門診特殊病不設基金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第十六條 一個結算年度內,超過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省級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省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大學生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生育與計劃生育,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就醫管理
第十八條 大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到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我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表)。
大學生不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或不持身份證住院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大學生在校期間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級定點醫院難以診斷或診斷已明確,但無治療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經治醫院申請轉往異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
異地轉院由本人填寫《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院申請表》(可從合肥勞動保障網上下載,網址:www.ahhfld.gov.cn),經本市定點三級醫院簽署意見后,報合肥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審核批準后應到《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院申請表》上登記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大學生患有門診特殊病規定病種的,由本人填寫《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可從合肥勞動保障網上下載,網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關病歷和醫學檢查報告,由所在高校負責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鑒定。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的鑒定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鑒定辦法執行。符合條件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大學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后開始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大學生在校期間,一個結算年度內可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憑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和本人身份證進行門診治療。
第二十一條 大學生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或在實習、寒暑假、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因病住院,應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就醫。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費用結算
第二十二條 大學生在校期間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費用,屬于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大學生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屬于基金承擔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大學生在異地住院(包括轉往異地住院、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實習、寒暑假、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因病在當地住院),先由個人或學校全額墊付住院醫療費用,出院后兩個月內,由所屬高校憑轉院申請、出院小結、異地住院醫院的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住院醫療費發票單據和高校證明等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住院、門診特殊病統籌基金和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兩部分,統一納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封閉運行。
第二十五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資金統一納入省和各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地稅局《關于省級財政對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市、縣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7]917號)有關規定撥付,市級財政應于每年10月20以前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劃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參保大學生、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法律責任參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關于做好2009-2010學年在校大學生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
教秘[2009]405號
各市教育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各高等院校:
為做好2009-2010學年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09]17號)和省教育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皖發[2009]17號文件提出的“2009年,全省在校大學生基本納入院校所在地城鎮居民醫保范圍”的目標和要求,努力實現所有在校大學生應保盡保。
二、大學生參保工作由各市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各高校要主動配合。
在本省境內合作辦學以及設有校外教學點的高校,其在校大學生的參保工作按照省教育廳和原省勞動保障廳教秘[2009]175號文件執行。
三、為做好政策待遇的銜接,對2009年以前已在高校參加商業醫療保險且在合同期內的在校大學生,學生個人足額繳納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與普通門診統籌保障待遇;對2009年以前已在高校參加商業醫療保險且在合同期內的在校大學生,學生個人沒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的,只享受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保障待遇,其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費用,先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對保險公司賠付后低于按教辦[2008]6號文件及統籌地區政策規定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再予核報。
四、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參保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核撥到高校,以便學校做好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工作。
各市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督促指導本地區高校按照省教辦[2008]6號和勞社[2009]1號文件要求,切實做好大學生的普通門診管理工作。
五、各市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高校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和校園網、校園廣播、宣傳公告欄以及專題動員會、班務會,印發政策明白紙、小冊子及其它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將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向廣大學生講透、講明白,積極組織學生參保;同時,注意抓住典型案例,通過受益學生現身說教,引導學生積極參保。
六、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對已參保的大學生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要及時進行結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以保證所有參保大學生切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高校要積極協調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幫助參保的學生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七、各市勞動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高校應進一步細化落實工作任務,抓緊制定新學年大學生參保擴面工作方案(包括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并于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關于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皖人社秘[2009]136號
合肥市勞動保障局:
你局《關于在肥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請示》悉。經商省教育、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現就你市請示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為做好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國辦函[2009]75號)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09]17號)均明確要求,2009年各地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院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一、關于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參保費用一次性收繳問題??紤]到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若在校期間的參保費用一次性收繳,可能將會給大學生特別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帶來經濟上的壓力,因此大學生參保費用仍按年度實行一年一繳納的辦法。
二、關于在校大學生的意外傷害醫療問題。我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的是住院、門診特大病醫療和普通門診費用“雙統籌”的模式,從制度上已經充分考慮并能夠有效解決大學生包括意外傷害在內的各項醫療保障待遇。因此,對大學生在校期間出現的意外傷害情況,應根據醫學臨床診斷,如需住院治療的,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無須住院只需門診就醫的,按照省教育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的規定,應從統籌地區撥付高校的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中支付;對參保大學生發生的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死亡)事故,門(急)診搶救治療后須直接住院治療的,其前期發生的門(急)診搶救治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三、關于高校代收在校大學生參保費用的問題。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政府行為,既是國家和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也是我省推進實施民生工程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各高校應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積極主動為參保大學生做好服務。我省各地對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各類在校學生一直實行的是以學校為單位整體參保、由學校統一辦理手續和代收學生個人參保費用。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現行的政策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等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更不應視為學校亂收費行為。因此,高校應負責代收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個人參保費用,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地稅機關,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各地可結合實際,本著方便高校和大學生參保繳費的原則,研究確定高校代收學生參保費用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協調當地財政、地稅等部門,從方便高校及經辦人員的工作實際出發,利用每學年開學之際集中統一辦理大學生參保登記、繳費,盡可能簡化手續,及時提供學生個人繳費憑據。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也要主動上門,為參保大學生異地就醫和報銷醫療費用等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四、關于大學生參保繳費與待遇的銜接問題。省教育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明確規定,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關于印發《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
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社[2009]1848號
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各高等學校::
根據《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精神,為規范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作用,保障參保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制定了《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
安徽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教育廳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大學生省級調劑金”),從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以下簡稱“大學生統籌基金”)年度結余中提取,由省級設立財政專戶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第二條 各統籌地區的大學生統籌基金累計結余超過一個參保年度應籌資總額的20%以上部分,全部納入大學生省級調劑金。
第三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提取方式采取預留和審核結算相結合辦法。
1、預留。在下撥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時,大學生在校人數在5萬人及以上的按下撥資金的10%比例進行預留,大學生在校人數在2-5萬人的按下撥資金的5%比例進行預留。
2、審核。一個參保年度結束后,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于每年9月底前,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并據以結算省級調劑金。
一個年度內高校參保大學生的普通門診費用若超支,應先從其累計結余中解決;仍然不足支付的,按教辦[2008]6號文件規定,由高校和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按60%、40%的比例共同分擔。高校參保大學生普通門診費用超支需申請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補助,須由高校提出申請,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復后,方可由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進行撥付。經批準支付的高校普通門診費用統籌資金沖抵大學生省級調劑金計提基數。
3、結算。結算采取“多退少補”原則,即:省財政預留資金超過應提取的省級調劑金部分,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返還各統籌地區;預留資金未達到應提取的省級調劑金,由各統籌地區將差額部分在每年10月底前上繳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
第四條 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1、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支付的參保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費用補助,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2、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省級調劑金按80%比例補助。
3、患疑難或重大疾病的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省級調劑金再按70%比例補助。
4、屬于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住院及門診特大病,以及患疑難或重大疾病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由省級調劑金按85%比例補助。
5、統籌地區統籌基金一個年度內發生超支時,先由累計結余資金解決;仍然超支的,由省級調劑金承擔。
6、大學生門診特大病范圍,按教辦[2008]6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病種和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病種范圍執行。
第五條 大學生省級調劑金申請程序和時間:
1、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以及患疑難或重大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申請省級調劑金,由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高校及時將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的參保大學生有關情況在高校內進行公示,并在每季度末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相關醫療費用的審核工作。
申請內容包括:高校申請報告(附參保學生申請及本人參保證明材料)、醫療費用清單、統籌地區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已支付的費用和個人自付費用等憑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復印件并加蓋學校公章),以及附表一等有關材料。
2、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超支申請省級調劑金,由統籌地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8月份,聯合向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申請報告、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和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收支運行情況、財政專戶和經辦機構支出戶銀行對賬單,以及附表二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撥付程序:
1、高校申請省級調劑金經審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再由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撥付到高校,高校應及時將資金發放至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并將學生或其監護人簽收的發放憑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
2、統籌地區申請省級調劑金經審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第七條 各統籌地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各高校要做好大學生的普通門診就醫及醫療保險資金管理工作,及時將申請用于參保學生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省級調劑金發放到參保學生(或監護人)手中,加強對高校醫療機構監管。
第八條 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以及各高校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工作人員,在大學生醫療保險資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嚴禁套取省級調劑金,違者除追回省級調劑金外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規模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關于做好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申報發放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0]19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各高等學校:
日前,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印發了《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財社[2009]1848號),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建立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是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一項重大創新,也是保障和提高參保大學生醫療保險待遇的一個重要舉措。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廣泛宣傳,本著關愛大學生的宗旨,切實精心組織,積極協調配合,認真做好調劑金的申報、審核和發放工作?,F就高校辦理參保大學生申請調劑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劑金申請、上報程序
1.參保學生個人申請。 一般情況下,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學年)內的醫療費用,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的當季度由參保大學生本人按規定程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學生身故或在異地住院就醫等情況下,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學生本人當年的參保憑證、醫療費用清單、統籌地區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已支付的費用(經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并簽章)及個人自付的費用等證明材料。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復印件,加蓋學校公章)。
2.高校審核公示。對于參保學生提出的調劑金補助申請,高校按照財社[2009]1848號文件規定的調劑金支付項目,集中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組織人員進行初審。通過后,應將申請調劑金補助的參保大學生姓名與性別、所在院系及班級、本學年共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及擬申請調劑金補助的金額等3項內容在學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若有異議的,高校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調查核實。
3.高校上報申請。高校初審、公示結束后,以學校名義于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同時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中須說明公示的有關情況),同時提交《××高校申請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補助資金表》(財社[2009]1848號文件的附表1)和本校擬用于接收調劑金的帳戶及賬號。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提交的申請以及醫療費用清單等相關材料,隨同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特殊情況的處理。對因病情需要跨參保年度(學年)住院治療的,學生本人應將不同年度的醫療費用情況分開申請,學校分別上報。
對患門診特大病或一個參保年度(學年)內需多次住院治療的,可在本學年末的最后一個季度將醫療費用匯總提出申請。對于其它特殊情況,高校和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開辟“綠色通道”,及時為參保大學生辦理調劑金的申請、審核、發放等手續。
二、調劑金撥付、發放程序
高校申請調劑金,必須材料齊全、程序規范;對于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備的,應退回學校在15日內補全。經審核符合要求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將補助資金由省級調劑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再由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撥付到高校。
高校應于資金到賬后10日內將其發放至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并于30日內將學生或其監護人簽收的發放憑證(復印件,加蓋學校財務部門公章)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備查。
三、關于
根據《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我省參保大學生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調劑金補助。
對
對
高校在申報時應按不同年度情況予以區別,分開填表,匯總上報。
四、統籌地區大學生統籌基金超支申請撥付省級調劑金程序
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如發生超支,需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的,其申請、撥付程序按照財社[2009]184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提高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1〕2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在肥高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我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大學生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的累計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12萬元提高到22萬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
在政策范圍內,參保大學生在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由70%、75%和80%提高到90%、92%和94%;異地住院(轉往異地住院、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因實習、寒暑假和因病休學期間在異地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門診特殊病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三、因病休學期間的門診特殊病管理
大學生因病休學期間,已辦理門診特殊病治療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門診特殊病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本市門診特殊病報銷標準,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
本通知自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險相關待遇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2〕315號
在肥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細則》(合政辦[2009]22號),現調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醫保待遇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大學生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的基金合計最高支付限額由22萬元提高到30萬元。
二、調整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報銷相關政策
1、備案制度。大學生在非合肥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全部由各高校辦理備案手續,履行相關責任。學生向學校申請辦理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后,由學校填寫《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附件一),并經學生輔導員和院(系)領導核實后,由學校醫保經辦機構簽署意見。
(1)轉診、轉院。大學生在校期間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經校醫院或合肥市定點醫院首診后,自愿轉入外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憑我市定點機構或校醫院首診病歷,在學校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
(2)異地就醫。大學生在實習、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學等不在校期間異地因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在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住院治療,治療結束返校后,在學校補辦備案手續。
2、報銷辦理程序。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兩個月內,由學校醫保經辦機構攜帶《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大學生零星報銷申請表》(附件二)、異地所住醫院的出院小結(醫院蓋章)、費用明細清單(醫院蓋章)、住院醫療費發票等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提送的材料按政策進行結算,符合政策的給予支付,不符合政策的材料退回學校。
3、責任與監督。各高校對學生異地住院應嚴格把關,對學生住院的真實性負責。各學校應將大學生醫保的相關事務責任明確劃分,并落實相關責任人,積極做好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的備案記錄、檔案保管和醫療費用報銷等工作,同時做好相關監督,防止各種騙取醫?;鸬男袨榘l生,維護醫?;鸢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將依照《社會保險法》、《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等規定,追究參保學校的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
附:1、《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
2、《大學生零星報銷申請表》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2014年度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266號
在肥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文件精神及今年省政府下達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目標,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政府的民生工程。為做好今年在肥高校大學生的參保工作,落實在校大學生實現應保盡保,現將參保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國辦發〔2014〕24號)精神,結合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2014-2015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參保繳費標準暫不做調整。2014-2015年度在肥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為35元/人,由各大學生所屬高校代收代繳。
二、時間安排
(一)參保登記時間
登記時間:
(二)參保工作安排
1、
2、
3、
三、工作要求
1、數據錄入
各高等院校先根據在校學生是否參保繳費,分別錄入《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花名冊》和《大學生參加商業保險花名冊》兩張花名冊,且兩花名冊中學生信息不能重復:
(1)按規定參保繳費的,錄入《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花名冊》(DBFⅡ電子表);
(2)未繳費參?;騾⒓恿松虡I保險的,錄入《大學生參加商業保險花名冊》(DBFⅡ電子表)。
花名冊數據統一格式為DBFⅡ表,格式具體要求見下表:
序號 | 字段名稱 | 字段類型 | 字段長度 | 說明 |
1 | 序號 | 字符串 | 5 | 必填項。頂格,字符中間不能有空格 |
2 | 學校編號 | 字符串 | 4 | 必填項。頂格,字符中間不能有空格 |
3 | 姓名 | 字符串 | 20 | 必填項。頂格,字符中間不能有空格 |
4 | 身份證號 | 字符串 | 18 | 必填項。頂格,字符中間不能有空格 |
5 | 性別 | 字符串 | 2 | 必填項。填寫:男或女 |
6 | 出生日期 | 字符串 | 8 | 必填項。格式為:yyyymmdd |
7 | 備注 | 字符串 | 200 | 必填項。內容為“已參?!?/SPAN> “商?!被颉拔蠢U費” |
花名冊(DBF)表格說明:
①學校編號以8字開頭,4位數字,不能有空格和特殊字符等(各學校編號見附表二);
②姓名不能有空格半字符等特殊字符;
③身份證號必須為15或18位,且符合身份證規則;
④性別和出生年月須和身份證保持一致,不能有特殊字符和空格。
數據輸入完畢后,用數據檢測軟件進行檢測,并打印《數據檢測報告》一式二份,加蓋公章?!稊祿z測報告》由檢測軟件自動生成。
2、數據報送。學校填寫《2014年合肥地區大學生參保繳費情況匯總表》一式二份(見附表一),隨《數據檢測報告》一式二份、《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花名冊》和《大學生參加商業保險花名冊》,于
3、提高認識。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為省、市民生工程重要組成部分,各高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大學生參加所屬地居民醫療保險工作,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工作要求。
4、政策宣傳。各高校應安排專人負責,切實做好相關參保登記工作,積極廣泛落實政策宣傳,務必做到應保盡保。要充分解釋參保對于保護其醫保權益的重要性,避免因未參?;蛭窗匆幎ň歪t治療而導致無法享受醫保待遇的事情發生,確保將民生工程落到實處。
附件一:2014年合肥地區大學生參保繳費情況匯總表
附件二:在肥各高校參保采集單位編碼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一:
2014年合肥地區大學生參保繳費情況匯總表
單位名稱(全稱) | 2014年總計參保人數 | 人 | |
其中:大學生參保人數: 人, 附:參保大學生花名冊(電子文檔) | |||
大學生參加商業醫保人數: 人,附:參加商保大學生花名冊(電子文檔) |
說明:1、2014年參保大學生花名冊電子文檔分參保、商保二類制作,二張電子文檔中人員不能重復。
2、本表一式兩份,社保經辦機構和單位各一份。
填表人: 填報日期: 社保經辦機構經辦人: 聯系電話: 經辦日期: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附件二: | |||
在肥各高校參保采集單位編碼 | |||
采集單位編碼 | 單位名稱 | 采集單位編碼 | 單位名稱 |
8001 | 安徽大學 | 8032 | 安徽公安職業學院 |
8002 | 中國科技大學 | 8033 | 安徽審計職業學院 |
8003 | 合肥工業大學 | 8034 | 安徽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
8004 | 安徽農業大學 | 8035 | 安徽新聞出版職業技術學院 |
8005 | 安徽醫科大學 | 8036 | 安徽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
8006 | 安徽中醫學院 | 8037 | 合肥財經職業學院 |
8007 | 安徽建筑工業學院 | 8038 | 電子工程學院 |
8008 | 合肥學院 | 8039 | 炮兵學院 |
8009 | 安徽新華學院 | 8040 | 安徽大學江淮學院 |
8010 | 安徽醫學高等??茖W校 | 8041 | 安徽建筑工業學院城市建設學院 |
8011 | 安徽職業技術學院 | 8042 | 安徽農業大學經濟技術學院 |
8012 | 安徽三聯學院 | 8043 | 安醫大臨床醫學院 |
8013 | 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 | 8044 | 安徽經管學院(行政學院) |
8014 | 萬博科技職業學院 | 8045 | 合肥師范學院 |
8015 |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 | 8046 | 安徽廣播電視大學 |
8016 | 安徽工業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 8047 | 合肥職工科技大學 |
8017 | 合肥通用職業技術學院 | 8048 | 合肥職工大學 |
8018 | 安徽文達信息技術職業學院 | 8049 | 安徽綠海商務學院 |
8019 | 合肥經濟技術職業學院 | 8050 | 安徽涉外經濟職業學院 |
8020 | 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 8051 | 合肥共達職業學院 |
8021 | 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 | 8052 | 合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 |
8022 | 安徽廣播影視職業技術學院 | 8053 | 安徽糧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8023 | 合肥濱湖學院 | 8054 | 安徽汽車職業技術學院 |
8024 | 安徽外國語學院 | 8055 | 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 |
8025 | 安徽電氣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8056 | 徽商職業學院 |
8026 | 安徽城市管理職業學院 | 8057 | 合肥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 |
8027 | 安徽工商職業學院 | 8058 | 安徽長江職業學院 |
8028 | 安徽中澳科技職業學院 | 8059 | 巢湖學院 |
8029 | 安徽藝術職業學院 | 8060 | 巢湖職業技術學院 |
8030 | 安徽財貿職業學院 | 8061 | 合肥科技職業學院 |
8031 | 安徽國際商務職業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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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肥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險參保須知(2014)
一、參保辦理和繳費標準
在校大學生以所在高校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學生個人繳費標準暫按每人每年35元的標準執行。由所屬高校代收并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款票據。
二、待遇享受時間
大學生參保繳費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期為每年的
三、醫保待遇享受內容
1、普通門診待遇: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按每位學生每年30元的標準撥付高校包干使用。具體報銷政策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2、特殊病門診待遇:大學生患有我市規定的25種門診特殊病種的,可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鑒定。符合政策規定的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3、住院醫療待遇:大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到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名單附后)
四、就醫注意事項
1、普通門診需到各高校校醫院門診就醫,或按照各高校自定政策就醫,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2、特殊病門診實行定點治療,大學生一個結算年度內可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憑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和本人身份證進行門診治療。
3、住院定點就醫,大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到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大學生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的,或不持身份證住院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相關辦理須知
1、特殊病種門診卡的辦理
大學生患有門診特殊病規定病種的,由本人填寫《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并附近期相關病歷和醫學檢查報告,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鑒定。符合條件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大學生自取得《醫療卡》后開始在定點醫院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2、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的辦理
大學生在本市就醫后需要轉診轉院或在外地生病需住院治療的,全部由各高校辦理備案手續,履行相關責任。學生向學校申請辦理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后,由學校填寫《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并經學生輔導員和院(系)領導核實后,由學校醫保經辦機構簽署意見。
(1)轉診、轉院。大學生在校期間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經校醫院或合肥市定點醫院首診后,自愿轉入外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憑我市定點機構或校醫院首診病歷,在學校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
(2)異地就醫。大學生在實習、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學等不在校期間異地因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在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住院治療,治療結束返校后,在學校補辦備案手續。
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兩個月內,由學校醫保經辦機構攜帶《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大學生零星報銷申請表》、異地所住醫院的出院小結(醫院蓋章)、費用明細清單(醫院蓋章)、住院醫療費發票等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
六、關于家庭經濟困難、疑難或重大疾病等情況的醫療補助
1、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以及患疑難或重大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可申請省級調劑金,由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由各高校經過公示后上報申請省級調劑金。
2、省級調劑金標準
(1)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省級調劑金按80%比例補助。
(2)患疑難或重大疾病的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省級調劑金再按70%比例補助。
(3)屬于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住院及門診特大病,以及患疑難或重大疾病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由省級調劑金按85%比例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一覽表
享受類別 | 享受待遇政策規定 | 報銷結算 | ||
普通門診 |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標準撥付高校包干使用。 | 個人先墊付,由各高校自行報銷結算 | ||
特殊病門診 | 冠心病、高血壓三期、糖尿病、惡性腫瘤、精神病、腎透析、腎移植術后、肝硬化、帕金森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肝豆狀核變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腎功能不全、癲癇、膀胱腫瘤(灌注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丙型肝炎、肝移植術后、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康復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等25種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門診治療。申請取得《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后每月可在所選的定點醫院享受門診報銷待遇。門診特殊病不設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 大學生在校期間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費用,屬于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大學生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屬于基金承擔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 ||
住院 | 起付標準(門檻費) | 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級醫院 | 300元 | 90% | ||
二級醫院 | 200元 | 92% | ||
一級醫院 | 100元 | 94% | ||
異地住院 | 300元 | 90% | ||
備注 | 1、普通門診、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的支付范圍,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 |
醫保就醫情況指南(示意圖)
日常普通門診 各高校校醫院門診就醫,或按照各高校自定政策就醫、報銷
本地住院 憑身份證到定點醫院辦理住院手續,同時告知自己已參加大學生醫療保險。
出院時醫保范圍內費用在定點醫院直接報銷結算。
就醫 特殊病種門診 患有政策規定的25種門診特殊病的,申請取得《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后每月可在所選的定點醫院享受門診報銷待遇,報銷費用
在定點醫院直接結算。
異地就醫 住院前聯系學校負責老師,按上述第五條第2款辦理相關程序
轉診轉院
政策查詢及相關表格下載: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ww.ahhfld.gov.cn)-政策法規/下載中心
咨詢電話: 0551-63536318 0551-63536208 0551-63536499
合肥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序號 | 服務機構名稱 | 等級 | 地址 |
1 | 安徽省立醫院 | 三級 | 廬江路17號 |
2 | 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 三級 | 績溪路218號 |
3 | 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 三級 | 芙蓉路678號 |
4 | 安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 三級 | 梅山路117號 |
5 |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醫院 | 三級 | 長江西路424號 |
6 | 武警安徽總隊醫院 | 三級 | 長豐路78號 |
7 | 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 | 三級 | 淮河路390號 |
8 | 合肥市濱湖醫院 | 三級 | 徽州大道和紫云路交口 |
9 | 安徽中醫學院附屬針灸醫院 | 三級 | 六安路205號 |
10 | 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 | 三級 | 和平路246號 |
11 | 安徽省立兒童醫院 | 三級 | 望江東路39號 |
12 | 安徽醫科大學第四附屬醫院 | 二級 | 屯溪路372號 |
13 | 安徽醫學高等??茖W校附屬醫院 | 二級 | 黃山路199號 |
14 | 安徽省胸科醫院 | 二級 | 績溪路397號 |
15 | 安徽省腫瘤醫院 | 三級 | 環湖東路107號 |
16 | 安徽省立友誼醫院(車站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二級 | 碭山路1866號/臨淮路1號 |
17 | 包河區望江中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鐵四局集團中心醫院) | 二級 | 望江東路96號 |
18 | 合肥市第三人民醫院 | 三級 | 望江東路204號 |
19 | 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 | 二級 | 黃山路316號 |
20 | 合肥市婦幼保健院 | 三級 | 益民街15號 |
21 | 合肥市傳染病醫院 | 二級 | 宿松路218號 |
22 | 合肥市口腔醫院 | 二級 | 長江中路265號 |
23 | 和平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二級 | 和平路174號 |
24 | 逍遙津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二級 | 壽春路33號 |
25 | 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蜀山分院 | 二級 | 長江西路974號 |
26 | 合肥市第五人民醫院 | 二級 | 合裕路中段 |
27 | 七里站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合肥市中醫肛腸醫院) | 二級 | 長江東路441號 |
28 | 合肥中鐵精神病醫院 | 二級 | 張洼路90號 |
29 | 安徽中醫學院中西醫結合醫院 | 二級 | 青陽路1號 |
30 | 井崗鎮科學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蜀山湖路350號/井崗路218號 |
31 | 中鐵四局集團第一醫院 | 一級 | 阜陽北路369號 |
32 | 合肥市瑤海區勝利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滁州路288號 |
33 | 廬陽區亳州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亳州路205號 |
34 | 合肥市包河區包公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寧國路124號 |
35 | 瑤海區紅光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裕路幸福路交口 |
36 | 廬陽區杏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碭山路288號 |
37 | 江淮汽車集團醫院 | 一級 | 東流路176號 |
38 | 廬陽區雙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阜陽北路308號 |
39 | 合肥市包河區蕪湖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蕪湖路329號 |
40 | 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包河花園小區北商業街 |
41 | 合肥市包河區望湖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望湖西路與合巢路交叉口 |
42 | 合肥市包河區駱崗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包河苑北大門 |
43 | 合肥市瑤海區大興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裕路276號 |
44 | 合肥市瑤海區城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裕路1093號 |
45 | 廬陽區杏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阜陽北路520號 |
46 | 合肥新站區七里塘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物流大道與武里山路交口興華苑2期 |
47 | 蜀山區稻香村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望江西路9號 |
48 | 合肥安凱醫院 | 一級 | 葛淝路97號 |
49 | 合肥市瑤海區三里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長江東路855號(輪胎廠內) |
50 | 合肥高新區江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玉蘭大道3號 |
51 | 蜀山區西園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作化南路77號 |
52 | 瑤海區銅陵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長江東路721號 |
53 | 合肥市包河區義城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姥山路78號 |
54 | 廬陽區海棠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義井路元一濱水城3號樓 |
55 | 新站區方廟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龍門嶺路瑤東小區 |
56 |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臨湖社區 |
57 | 合肥經濟開發區錦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紫云路200號 |
58 | 合肥市包河區煙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濱湖家園西區 |
59 | 合肥市蜀山區南崗鎮衛生院 | 一級 | 南崗鎮街道 |
60 | 廬陽區大楊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四里河路與合淮路交口 |
61 | 合肥市廬陽區三十崗衛生院 | 一級 | 古城路130號 |
62 | 包河區大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南淝河路8號 |
63 | 蜀山區三里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西園路32號 |
64 | 合肥市瑤海區龍崗醫院 | 一級 | 龍崗開發區 |
65 | 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祁門路10號 |
66 | 安徽醫科大學大學附屬口腔醫院 | 二級 | 梅山路69號 |
67 | 廬陽區杏花街道第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阜陽北路榮風苑28棟 |
68 | 合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二級 | 雙鳳工業區金梅路5號 |
69 | 肥西縣中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肥西縣上派鎮巢湖路 |
70 | 肥西縣人民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肥西縣上派鎮中街6號 |
71 | 合肥工業大學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一級 | 屯溪路193號 |
72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金寨路96號 |
73 | 肥西縣精神病醫院(精神科) | 一級 | 合肥桃花工業園合派路42號 |
74 | 合肥市蜀山區小廟鎮中心衛生院 | 一級 | 蜀山區小廟鎮衛星路131號 |
75 | 合肥市蜀山區小廟鎮中心衛生院大柏分院 | 一級 | 蜀山區小廟鎮大柏社區街道 |
76 | 肥西縣高劉鎮中心衛生院 | 一級 | 肥西縣高劉鎮街道北街79號 |
77 | 肥西縣高劉鎮中心衛生院長崗分院 | 一級 | 高劉鎮長崗街道 |
78 | 巢湖市第一人民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三級 | 巢湖市巢湖北路64號 |
79 | 巢湖市骨科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巢湖市巢湖北路58號 |
80 | 巢湖市中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巢湖市東風西路554號 |
81 | 巢湖市第二人民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巢湖市人民路319號 |